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业务应该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研发支出的会计核算的账簿、凭证资料为核心,被鉴证人所有与加计扣除相关的交易事项及其会计处理、税务处理都是鉴证应关注的事项。
(1)被鉴证人的所属行业(新增)
①是否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这六类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负面清单行业。
②如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则可以继续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服务。
(2)研发活动以及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
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条件:
①判断被鉴证人的相关活动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②如果不属于,则需进一步判断被鉴证人是否实际开展了相关活动。
③相关活动是否属于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3)研发支出会计处理
①是否符合会计规范。
②是否按照要求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和辅助账汇总表。
③费用支出在不同项目间的归集和分配是否合理。
(4)自主研发项目
①基础资料是否齐全。
②研发活动涉及的人员、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是否有必要的工时记录和工作量记录,是否有按照工时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在多个研发项目之间分摊的说明。
③被鉴证人的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项目、金额是否真实合理准确。
(5)委托开发项目
①基础资料是否齐全。
②委托境内研发费是否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算加计扣除。
③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是否取得受托方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研发费的定价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④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签订的技术开发合同,被鉴证人是否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是否有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
(6)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
①基础资料是否齐全。
②合作开发项目是否按照各自承担的研发费计算加计扣除。
③集中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是否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7)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新增)
①是否合规。
②非制造业企业是否享受按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鉴证人可以按照被鉴证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的内容和顺序,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及相关会计凭证,对上述项目进行分析判断,并根据需要取得相关证据,以便对被鉴证人的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准确性作出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