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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


(一)鉴证事项是发生损失资产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核心是纳税申报表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填写,以及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 由于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是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必要条件,而税前扣除过程和结果体现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中,其鉴证业务的核心是被鉴证人资产损失会计核算的账簿、凭证资料,尤其是能够证明损失真实、合理的证据材料。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鉴证,应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取得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重点) 外部证据: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5.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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